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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细则V21

发布时间:2019-05-06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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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 备案业务流程               
第四章 备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              
第五章 企业系统准入机制              
第六章 备案管理的质量考核              
第七章 备案信息安全保密              
第八章 业务培训                     
第九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IP地址、互联网络域名等网站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准确性,做好互联网管理的备案信息支撑工作,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站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入的具有互联网独立域名或仅通过IP地址访问的信息发布和服务平台。

  本细则所称互联网独立域名是指在各顶级域(TLD)注册体系下直接注册的域名(注 )。

  第三条 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坚持采用网站主体所在地、网站接入服务器所在地和接入提供者所在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辅以相应的技术手段,做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互联网站备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管理系统是备案管理的技术支撑手段,由部级系统、省级系统和接入提供者企业系统三级组成。

  第五条 备案数据使用和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保密管理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主体有: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两者以下统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二)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省级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

  (三)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备案单位。

  本细则所称接入提供者是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主体,由《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及公益性互联单位组成。

  IP地址备案单位是指直接从亚太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具有IP地址管理权的国际机构获得IP地址的单位和具有分配IP地址供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行为的单位。

  域名备案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取得许可资质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网站主办者”)

第二章 相关主体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监督及协调。

  (一)制定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相关政策。

  (二)组织、指导、检查、督促通信管理局履行互联网站备案工作职责,开展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中心负责备案管理系统的建设及其运行维护。

  (四)指导备案中心开展互联网站备案管理支撑工作。

  (五)组织开展备案管理系统中部级系统、省级系统的优化、完善等工作,对接入提供者企业系统的准入及完善等工作提出要求。

  (六)对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备案单位等单位的备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七)协调部级前置审批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等单位开展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

  (八)组织对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备案单位备案数据质量的监督考核,通报备案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未备案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等相关情况。

  (九)组织备案业务咨询工作,建立政策发布平台,健全业务咨询渠道,及时公示法律法规、公告政策文件。

  (十)协调和指导备案业务培训。

  (十一)建立专家队伍,组织研究解决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情况。

  第八条 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备案管理、互联网接入服务市场的监管等工作。

  (一)设立专岗专职,负责对网站备案信息申请按《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接入提供者对其所接入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及时更新,不定期抽检属地接入提供者留存的备案资料和《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对接入提供者提交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接入提供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检查结果纳入其经营许可证年检等考核工作中。

  (二)按照网站主体所在地、网站接入服务器所在地和接入提供者所在地相结合的管理原则,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接入提供者所接入网站和IP地址备案单位的IP地址信息备案工作;加强对其制度建立、备案机构及专员设置、企业系统建设、网站备案率、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核查处理等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的检查通报作为对属地接入提供者的备案审核质量管理要素,并纳入备案工作质量考核。

  (三)依法做好对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网站主办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违法违规网站的查处工作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为主,接入提供者和网站接入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协同配合处理。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对违法违规网站的备案查询、网站主体处罚、网站接入服务器和接入提供者定位及核查、备案注销、网站黑名单管理等工作;接入提供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按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的要求协同做好违法违规网站的关停、属地接入提供者的处罚等工作;网站接入服务器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按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的要求协同做好违法违规事实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四)协同本行政区前置审批部门开展互联网站备案管理工作。

  (五)成立省级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监督指导该中心配合做好网站备案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渠道,公布电话或电子信箱等举报联系方式,受理社会各界举报的未备案网站、备案信息不真实等违规行为。

  (七)监督落实本行政区域内接入提供者企业系统的建设,组织协调接入提供者企业系统与省级系统的接口联调及退出等工作。

  (八)负责省级系统的使用和网站界面内容的日常维护更新等工作。

  (九)组织做好备案网站的年度审核工作。

  第九条 协调中心是备案管理系统中部级、省级系统的承建及运行维护保障单位。

  (一)根据业务需求,建设部级、省级系统,完善和优化部级、省级系统功能。

  (二)负责部级、省级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部级、省级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部级、省级系统运行技术故障的收集及处理,及时解决部级、省级系统的软件功能故障。

  (四)配合新建企业系统与部级、省级系统的接口联调,承担接口联调中模拟部级、省级系统的运维保障工作。

  第十条 备案中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委托承担国家互联网站备案管理支撑工作的主体,开展互联网站备案管理支撑、基础资源备案管理支撑、违法违规网站核查专项支撑、备案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监测支撑、备案数据抽查核验、备案数据挖掘和备案业务培训等工作。

  (一)负责未备案网站的分析核查工作,协助督促接入提供者及时处理未备案网站。

  (二)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的核查评估工作,协助督促接入提供者提高备案信息准确率。

  (三)负责IP地址备案校验信息的维护核查工作,协助督促指导各级IP地址备案单位的IP地址备案工作。

  (四)负责域名备案信息的分析核查工作,协助督促域名备案单位的域名报备工作。

  (五)负责备案数据的抽查评估、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为行业发展和监管提供支撑。

  (六)负责部级系统网站内容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接口联调中模拟部级、省级系统的使用及对外协调工作。

  (七)负责省级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的业务指导。

  (八)负责备案咨询承接单位的日常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答备案咨询承接单位反馈的网站主办者咨询问题。

  (九)跟踪调研备案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负责部级系统、省级系统业务流转中的故障收集、故障申报和故障处理进度的跟踪,适时提出功能完善和系统演进建议。

  (十)承担部级系统、省级系统功能、性能完善和优化相关支撑工作;组织部级系统、省级系统升级建设相关支撑工作。

  (十一)承担备案电子密钥的授权、发放工作。

  (十二)承担与备案工作相关的课题、政策法规研究,备案业务和政策培训,对通信管理局、重点接入提供者的备案业务提供咨询。

  (十三)按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做好记分登记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接入提供者的考核管理工作。

  (十四)定期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网站备案系统工作情况或有关问题。

  (十五)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备案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受通信管理局委托,开展属地互联网站备案管理支撑工作,具体承担互联网站备案信息的日常审核、IP地址备案核查与督办、备案密码重置、违法违规网站核查、省级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监测支撑、备案业务咨询、真实性核验单管理等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备案中心的指导。

  第十二条 接入提供者应当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内部经营管理和对所接入互联网站的管理。

   (一)设立网站备案管理专职部门,设置专岗和专职人员,负责本企业所接入网站的备案管理、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备案信息及时更新、备案年度审核、备案核查处理等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并按照要求参加统一的备案业务培训。

  接入提供者应建立企业内部责任管理追究制度,接入提供者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网站备案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网站备案工作负主要责任;企业网站备案管理专职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站备案责任人,对本企业网站备案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于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被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各接入提供者应当追究其网站备案责任人的责任。

  (二)按照“先备案后接入”的要求制定完善接入服务流程,只能为本企业系统中通过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主动监测和实时搜索所接入的网站备案情况,及时停止在本企业系统中未通过备案的网站接入并督促网站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或办理代为备案手续。

  (三)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有关注意事项。不得在已知或应知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手续。

  在受理网站申请时,要核验网站主办者身份信息,认真审查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

  (四)对所接入网站的备案信息按《网站备案信息填报规范性与真实性的有关要求》进行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网站名称符合要求,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网站主办者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接入提供者。对于拒不配合备案信息更新的网站主办者,接入提供者应停止其接入服务并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五)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租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并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六)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代理商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通过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进行备案管理和接入服务的开通,不允许代理商直接操作业务系统开通接入服务。代理商的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者承担。

  (七)要与所接入网站签订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建立并妥善保管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且至少留存五年以上,以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保证本企业网站备案信息不泄漏,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八)接入提供者退出接入服务市场的,应按通信管理局要求对所接入网站用户及数据进行妥善处理,并将所接入网站的备案数据移交给重新提供接入的接入提供者,并上报通信管理局。

  (九)对所接入的网站负有接入管理责任,不得为列入黑名单的主体或独立域名提供网站接入服务,配合互联网管理部门对淫秽色情等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十)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一)应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运营并管理与省级系统对接的企业系统,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十二)应公布客服电话,负责解答所接入网站客户咨询。

  (十三)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础电信企业开展互联网站接入服务业务的,除履行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租用本企业电信资源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应核验其经营许可证,配合通信管理局督促接入提供者建设企业系统。

  (二)应建设接入资源管理平台,动态记录接入资源的分配、使用、出租、转让等信息,对接入资源异常使用实行日常发现、分析和处置,做到接入资源可全面溯源。

  (三)不得为未经许可、未备案的网站提供代收费等服务。

  (四)对各省的分支机构和租用基础电信资源者承担业务指导、政策宣贯的责任。

  第十四条 网站主办者应依法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应当自行或委托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二)网站主办者有义务向接入提供者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自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台胞证、网站负责人照片等相关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所需的身份验证材料及复印件。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其与接入提供者的合同签署人必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其与接入提供者的合同签署人应为其本人。

  (三)在通过备案审核后,应当在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中央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到主体所在地“省级系统”网址。同时在主页显著位置应依法公布本网站备案的联系电话或传真、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四)应当如实填报网站备案信息,并保证备案信息内容实时真实准确。备案信息需要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提前三十日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变更接入提供者的网站主办者,先由变更后的接入提供者履行新增接入备案手续,后由变更前的接入提供者履行取消接入备案手续。

  (五)涉及前置审批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取得前置审批部门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备案手续。

  (六)加强网站发布内容的审查和违法信息过滤,同步配套建设相关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网站内容要进行全面、有效的日常监测。

  (七)网站主办者应妥善保管备案密码,备案密码丢失的,可通过部级、省级备案系统首页的“找回备案密码”功能找回或应向接入提供者提交密码重置的书面申请。

  (八)按照省通信管理局和相关内容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九)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按要求上报反映业务运行情况等数据和材料。

  (十)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网站客户注册信息等信息安全管理资料的保护,不得泄露和滥用本网站用户注册信息。

  (十一)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的,不能开办“国字号”和“行政区域规划地理名称”命名的网站;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时,开办“国字号”和“行政区域规划地理名称”命名的网站应与其相应资质和授权一致。

  (十二)网站主办者应对其备案域名下所属各级域名建立的子网站或网页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IP地址备案单位具体承担IP地址信息报备工作。

  (一)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IP地址管理制度,指定IP地址备案工作负责人,按要求通过“企业系统”准确报备本单位基本信息,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备变更后的信息。

  (二)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自取得IP地址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系统”报备IP地址备案信息,如将IP地址分配给下一级IP地址备案单位,应通知下一级IP地址备案单位报备IP地址信息。

  (三)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在提供接入服务之日起五日内,报备由其提供接入服务的使用自带IP地址的用户的IP地址信息。

  (四)基础电信企业应对接入提供者提交至本公司进行入网广播申请的自带IP地址信息进行报备。

  (五)IP地址备案单位应当确保其所报备的IP地址信息完整、准确。

  (六)IP地址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IP地址备案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系统”提交变更后的IP地址信息。

  (七)应当自觉接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域名备案单位承担域名信息的报备和管理工作。

  (一)域名备案单位应当按要求通过“企业系统”报备域名信息。其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报备其所运营管理顶级域下的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报备其所代理注册的其他顶级域下的域名注册信息。

  (二)域名备案单位应当确保所报备的域名注册信息完整、准确。对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停止域名解析。

  (三)域名注册信息、域名备案联系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域名备案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系统”提交变更后的域名报备信息。

  (四)按照互联网站“先备案后接入”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域名服务和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域名注册信息核验制度、对互联网域名行为监督制度、配合对违法违规网站的查处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等工作制度。

  (五)对网站未备案的域名不予解析(含跳转),域名未备案的不予跳转,域名跳转不得跳转到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

  (六)对接受域名注册、解析或跳转等域名相关服务的网站客户负有管理责任。

  (七)配合对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在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网站违法违规并作出关闭该域名决定时,应予立即配合。

  第十七条 互联网前置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在备案管理系统对从事需要前置审批业务的各类网站进行前置审批文件的核验,并及时向属地通信管理局提供核验结果。

第三章 备案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新增网站备案流程(见图1):

  (一)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材料。

  网站主办者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二)接入提供者核实网站备案信息。

  接入提供者通过“企业系统”核实网站备案信息,在确认备案信息真实、准确、规范并已开展真实性核验工作的前提下,增添接入信息,留存备案信息相关材料,并上报省级系统。发现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应当督促网站主办者修改相关信息,信息真实规范后方可上报省级系统。

  (三)通信管理局审核网站备案信息。

  1.省级系统自动核查。省级系统先对接入提供者上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存在问题的,将备案信息由接入提供者退回网站主办者。没有问题的,如网站主体在本地,进入本省审核流程;如网站主体在异地,转网站主体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

  2.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员人工审核。工作人员在“省级系统”审核备案信息,查阅接入提供者提供的真实性核验单位及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备案号和备案密码将发送至网站主办者邮箱和手机;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审核不通过的,接入提供者应及时通知网站主办者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重新填报或补报信息后方可再次提交备案。

  (四)凭备案编号开通接入网站。接入提供者在收到系统反馈的备案编号后,才能为网站开通接入服务。

  (五)对于多接入的网站,网站主办者首次报备只能选择一家接入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待取得备案编号后,再利用备案编号和备案密码由其他接入提供者在其企业系统中添加接入,并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

  第十九条 网站备案变更的流程(见图2):

  (一) 网站主办者提交备案变更信息申请。

  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网站信息:网站主办者通过企业系统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网站信息给其接入提供者,或由接入提供者代为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及联系信息、网站信息。

  变更接入信息:由网站的接入提供者对网站接入信息进行变更。

  (二)接入提供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如变更网站主体、网站负责人、新增接入信息、新增网站的,应重新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在确认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提交省管局审核;如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接入提供者要求网站主办者重新填报或补充相关信息。

  (三)省级系统先对接入提供者上报的信息进行自动核查,存在问题的,将备案信息由接入商退回网站主办者。没有问题的,如网站主体在本地,进入本省审核流程;如网站主体在异地,转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四)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对变更后备案网站无接入信息的,通信管理局应进一步予以注销网站备案。

  第二十条  含前置和专项审批的ICP备案流程:

  (一)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获得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视听节目、网络文化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履行ICP备案手续前应获得相关前置审批和专项审批部门的批准。

  (二)网站主办者获得前置审批和专项审批部门批准后,按本细则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相关流程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接入提供者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或影印件,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由接入提供者留存备查,原件由网站主办者留存备查。

  (三)前置审批部门可以查看前置审批网站备案信息以及前置审批文件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核验前置审批文件的真伪,并填写核验意见。

  (四)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但未提交审批文件影印件的,不予备案。经前置审批部门确认文件不属实的,由通信管理局凭前置审批部门核验意见予以注销备案或退回申请。

  (五)对于已获得备案编号的网站,如需增加前置或专项审批内容的,需向接入提供者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文件及复印件或影印件,由接入提供者发起备案变更,审批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由接入提供者留存备查,原件由网站主办者留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备案网站申请经营许可的变更处理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向公司注册地通信管理局提交有关网站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

  (二)对于审核通过的经营性主体,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系统中将该主体的非经营性备案编号变更为经营性网站许可证编号;网站主办者将网站首页中的非经营性备案编号相应变更为经营性网站许可证编号,并依法在网站首页放置可查看的经营许可证扫描件正页及附页。

  第二十二条 网站备案注销处理流程:

  (一)网站主办者申请注销流程:网站主办者停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注销其备案信息。网站主办者可以直接在给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企业系统自行履行备案注销手续,也可以委托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二)接入提供者申请注销流程:接入提供者代为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接入提供者向省级系统提交网站注销申请,由系统自动将注销申请转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予以注销,并将相关意见反馈注销申请者。

  (三)通信管理局注销备案流程:通信管理局根据符合注销条件的网站备案,包括举报材料、通信管理局例行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报、相关部门要求协助查处意见等,对确属违法违规的已备案网站进行注销网站或注销主体的处理,同时通知违法违规网站的接入提供者关闭网站。

  (四)已注销的备案网站,接入提供者应及时停止接入服务。



第四章 备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备案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实施7*24小时值班保障制度,企业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由企业负责实施,部级、省级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由协调中心及各地分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系统的运行维护突发事件由接入提供者自行解决;部级系统、省级系统以及部、省两级系统与企业系统的接口连接等方面运行维护突发事件,由协调中心牵头,各分中心配合解决。

  第二十五条 部级系统运行出现的问题,直接告协调中心处理,省级系统运行出现的问题,直接告各省分中心处理,如遇疑难问题或跨多个省份的维护问题,直接告协调中心,由协调中心协调相关省分中心解决。

  第二十六条 部级、省级系统的日常例行维护、检查或维护策略调整原则上尽量不影响企业系统正常通过接口报备,如因维护工作需关闭接口时,应安排在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并采取公告、电话、邮件等形式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系统运行维护保障各单位要加强对系统运行的例行维护监测和检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遇重大事件(某项报备业务不能正常运行超过12小时)应向对口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企业系统准入机制

  第二十八条 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备案单位,必须具备有开展业务相关的企业系统,其功能要求及接口规范应符合要求。

  第二十九条 企业系统的建设可自行开发,也可购买通过评测的第三方企业系统软件。

  自行开发的企业系统在与省级系统联调前,应先完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评测机构对企业系统的功能评测,再与备案中心模拟省级系统的接口联调。

  第三十条 自行开发企业系统的接入提供者凭许可证经营资质、企业系统功能评测报告、通过模拟省级系统的接口联调报告到接入提供者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履行与省级系统的联调申请。

购买经过评测的第三方企业系统软件的接入提供者还需提供购买合同复印件、功能评测和接口联调报告的复印件、软件版本号。

  第三十一条 取得接入服务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由接入提供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组织、指导其完成企业系统的联调,并开展网站备案业务。

  第三十二条 接入提供者因注销许可、考核不合格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接入业务时,通信管理局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监督接入提供者妥善处理其所接入网站及备案信息的转移、企业系统接口停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系统正式启用后,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必要的系统升级和完善,加强企业系统运营的安全管理,保障系统上下协调安全稳定运行一致。

第六章 备案管理的质量考核

  第三十四条  监督考核对象为接入提供者、IP地址备案单位、域名备案单位。基础电信企业的集团公司、省级公司均为独立考核对象。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考核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将违法违规事实及处罚情况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的委托,备案中心按规定对接入提供者进行记分管理,定期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记分情况。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记分管理情况,对记分值高的接入提供者加强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备案中心的报告,定期通报省级系统中需要处理的未备案网站数、省级系统备案信息准确率和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接入商处罚情况,必要时召开部级专题会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十八条 监督考核内容包括接入未备案网站、备案信息不真实准确、网站日常监督管理及所受行政处罚情况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监督考核方式采取记分制方式,一年为一个周期,一年内累计记分。

  第四十条 接入提供者因网站备案管理导致被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立案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一次记分5分;行政处罚为罚款的,一次记分10分。

  第四十一条 经核实发现接入提供者确实接入未备案网站,每发现有接入未备案网站的,一次记5分。

  第四十二条 经核实发现接入提供者提交不真实网站备案信息或所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每发现有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的,一次记2分。

  第四十三条  制约机制

  (一)记分首次达到40分(含)以上的,由接入提供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约谈接入提供者负责人。同时考虑基础电信企业暂停为其新增接入资源。

  (二)记分首次达到60分(含)以上的,对接入提供者进行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告,强制进行培训,企业进入业务整改。

  (三)记分首次达到80分(含)以上的,责令整改,暂停企业系统的报备接口,通知基础电信企业续签下一年协议时,认真审核,并将有关情况报通信管理部门,经通信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续签新的协议。

  第四十四条  对IP地址、域名报备工作情况的考核参照本章条款规定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网站主办者未履行本规定职责的,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备案信息安全保密

  第四十六条 备案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备案查询核对服务,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网站备案信息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

  第四十七条 备案密码是进行新增接入、注销主体等备案业务的授权代码,网站主办者应妥善保管通过短信和邮件收到的备案密码,并配合接入提供者提供备案密码、对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备案密码丢失又无法按通过系统功能找回、且没有在接入提供者企业系统中保管备案密码的网站主办者,应向接入提供者提交重置密码的申请,接入提供者核实身份后,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由通信管理局审核并重置密码,密码重置的程序及要求详见附件1。

  第四十九条 互联网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凭电子密钥登陆备案系统实现共享网站备案数据,部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登录部级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全国网站备案信息的专项查询,省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登录相应省通信管理局备案管理系统实现属地网站备案信息的专项查询。

  第五十条 电子密钥的申请、制作、使用、维护等管理流程及要求按照《关于印发

  第五十一条 接入提供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网站备案信息等信息安全管理资料的保护,对备案数据负有保密管理责任,非经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网站备案信息。

  第五十二条 通信管理局对省级系统的备案数据负有保密管理责任,部电信管理局对部级系统的备案数据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盗取、出售、贩卖等涉及泄露网站备案信息行为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业务培训

  第五十四条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的委托,备案中心承担全国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编写、制订网站备案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提供者的全国性网站备案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备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

  第五十五条 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备案中心配合做好全国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业务培训工作,对记分达到60分(含)以上的接入提供者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通信管理局方可开放报备接口。

  第五十六条 互联网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可按要求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密码重置的程序及要求

  一、密码重置申请由网站主办者向接入提供者提交,网站主办者申请密码重置时向接入提供者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网站主办者备案号及资质证明文件;

  (二)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或办公电话、证件号码;

  (三)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或办公电话、证件号码。

  资质证明文件是指网站备案时网站主办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台胞证等备案主体证件原件或复印件。

  二、接入提供者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密码重置申请材料后,通过企业系统核实申请材料与其网站备案信息的一致性:

  (一)通过提交的网站主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核实备案信息中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证件住所、主体负责人姓名等备案信息项;

  (二)通过提交的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或办公电话、证件号码核实备案信息中的主体负责人手机号码或办公电话、证件号码;

  (三)通过提交的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或办公电话、证件号码核实备案信息中的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或办公电话、证件号码。

  以上核实信息一致的,接入提供者收取并妥善保管网站主办者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接入提供者将申请材料退回网站主办者。

  三、接入提供者根据重置密码主体的备案号信息,向备案号发放地通信管理局申请重置。

  (一)接入提供者按如下模板完成申请重置文件。

                                                                                      企业文号

   关于申请密码重置的报告


XXX通信管理局:

  应网站主办者的申请,经我公司核实,以下XX个备案号的密码重置申请材料符合密码重置要求,请予以重置。
备案号。

  ……
备案号。

  特此报告。

  联系人:XXX(固定电话:区号-本地电话号码,手机:XXXXXXXXXXX,电子邮件:XXX@XXX.XXX)

                          公司公章/备案管理专用章

                              XXX年XX月XX日

  (二)接入提供者向备案号发放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重置文件,紧急情况下可向通信管理局先发送传真件(需在1个月内补交文件原件),并确认通信管理局已收到申请重置文件。

  四、通信管理局在收到申请重置文件原件或传真件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密码重置操作,并按照文件中提供的电子邮件联系方式将重置后的密码反馈接入提供者。

  五、各通信管理局网站备案咨询电话详见备案管理系统网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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