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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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的疑问 | ||
内容 | 您好,我看到海南省通讯管理局发出过《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其中:1、企业利用自身网站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果一个免费的工具类APP,已做ICP个人备案,如果以后要加上内置的付费功能,但无入住其他合作伙伴,也无供他人发布信息,是否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呢? | ||
附件 | |||
办件分类 | 咨询 | ||
办件编号 | HNSLDXX20231200871 | 提交时间 | 2023-12-05 20:52:56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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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企业利用自身平台(网站、APP)并以自营方式直接销售自身或其它企业的商品或服务,自行发布与企业自身相关的信息,无其它单位或个人以自身名义入驻该网站实施销售行为,并非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信息提供平台服务的,不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无需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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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综合处 | 答复时间 | 2023-12-13 17:28 |
附 件 |
关 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