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含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设立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1.项目名称: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2.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3.项目编码:04014
三、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通信管理局”。
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和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受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拟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的,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拟申请设立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的,需符合上述申请条件。
八、申请材料目录
拟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的,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所有纸质材料准备一式两份,可通过公文收发、窗口受理和邮寄等方式提交。
拟申请设立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的,需填写并提交本指南附件3,申请材料需符合上述要求。
九、基本办理流程
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流程详见图1。
申请单位需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ythzxfw.miit.gov.cn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材料,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予以批准的,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办结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此时间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另行计算)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批复文件或许可证书。
十三、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举报邮箱:xgxkjd@mitt.gov.cn
十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85619987;
电子材料提交网址:https://ythzxfw.miit.gov.cn。
纸质材料提交地址: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服务窗口(云岩区宝山北路39号省通信大楼2楼)。
咨询及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附件1: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doc
附件3: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标识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填写说明及常见错误.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