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行业协会市(州)代表处开展公用电信设施受损和赔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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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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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通联〔2014〕10号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
关于委托行业协会市(州)代表处开展公用电信设施受损和赔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省通信行业协会各市(州)代表处(通信驻地网联合建设办公室):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09〕126号)和《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市州代表处2014年度工作指导意见》(黔通行协〔2014〕3号),为充分发挥通信行业协会及各市(州)代表处“联系政府、服务企业、加强自律”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通信行业管理,应基层通信运营企业建议并结合行业实际,现决定委托省行业协会各市(州)代表处(通信驻地网联合建设办公室)承担公用电信设施设施受损和赔补认定有关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开展盗窃、破坏、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通信受损情况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对电信网络损坏情况的界定(见附件一),对盗窃、破坏、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涉及受损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以及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可作为受理、审理此类刑事案件的依据。
二、委托开展公用电信设施拆改迁(包括盗窃、破坏、损坏)中涉及通信受损赔偿标准及金额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内公用电信设施受损赔偿计算办法(见附件二),对涉及拆改迁(包括盗窃、破坏、损坏)公用电信设施受损赔偿的标准及金额进行认定。
三、各市(州)代表处应按照公用电信设施受损赔补认定工作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切实提高认定工作管理水平。
附件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件二:贵州省公用电信设施损失赔偿计算办法(试行)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
2014年5月15日
附件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21号)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二:
贵州省公用电信设施损失赔偿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用电信设施(以下简称电信设施)安全,保障公共通信畅通,使盗窃、破坏、损坏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的损失赔偿有据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贵州实际,特制定本计算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我省电信设施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信设施是指:
一、线路类:光(电)缆、电线,交接箱、分线盒,管道、槽道、人井(手孔)、井盖,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等附属配套设施。
二、设备、设施类:基站类、微波站类、中继站类,接入机房类、接入设备类,收发信天(馈)线、杆、塔,公用电话亭、终端,以及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空调、蓄电池、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等附属配套设施、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通信中断的,应当承担恢复电信设施的费用,同时赔偿中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恢复电信设施的费用及通信中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损失赔偿费用计算方法
损失赔偿费用包括临时抢修费用、正式恢复费用和因中断造成的通信业务损失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临时抢修和正式恢复费用按国家颁布的《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据实计算。主要包括人工、机具、仪表使用费、调遣费、赔补费、更换设施设备等费用。
二、中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下列规则计算[2]:
(一)基站中断通信业务损失=中断基站上月综合平均每分钟收入(元) × 中断时长(分钟)
(二)传输中断通信业务损失=中断系统的带宽(M)×1M有线带宽每分钟平均基准价(元/分钟.M)×中断时长(分钟)
(三)电缆中断通信损失=中断用户数(户)×同期通话单价(元/分钟)×中断时长(分钟)
(四)专线电路中断造成的通信损失,按照专线电路租赁合同价格据实计算。
(五)中断通信的时间从发现通信中断至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可用时为止。
第六条 党政、法院、检察、公安、国安、司法、广电、人防、铁路、电力、石油、民航等专用通信设施的损失赔偿可比照本办法计算。
第七条 省内军事通信设施损失赔偿计算办法按照军队相关规定执行。
参考计算办法编制注释
注释1:
修复损坏电信设施费用的计算方式参考依据如下:
1、按《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3、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4、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注释2:
1、中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各类单价,资费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按工信部、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的资费标准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向省通信管理局报备的资费标准执行。
2、上月综合平均每分钟收入(元) :月综合平均每分钟收入(元) = 上月账单总收入÷总计费时长。单位:元/分钟
3、中断用户数(户):由于线路或设备损坏导致通信中断的用户总数。由市(州)或者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上月正常使用的用户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4、电信网络传输线路开通的传输系统带宽折算成1M数计算。
5、中断系统的带宽(单位:M)=所有中断系统的带宽(单位:M)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