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贯彻《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06 11:02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 |
文件 |
黔通联〔2014〕16号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
关于转发贯彻《公用电信设施损坏
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省通信行业协会各市(州)代表处(通信驻地网联合建设办公室):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转给你们,请你们在公用电信设施经济损失计算认定工作中,遵照执行。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关于委托行业协会市(州)代表处开展公用电信设施受损和赔补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黔通联〔2014〕10号)中发布的《贵州省公用电信设施损失赔偿计算办法(试行)》废止,委托认定等其他事项不变。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