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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地网等重点领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20 16:49

关于进一步规范驻地网等重点领域通信

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的通知

 

省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市(州)分公司:

近年来,在全省各通信运营企业坚持不懈共同努力下,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通信网络规模、技术水平以及覆盖质量均得到较大提升。但是,通信行业建设投资外部环境与行业发展需求不协调的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在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学校校区的驻地网建设以及交通枢纽干线、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存在的进场协调困难、收费不合理,甚至吃拿卡要等问题,已严重侵害了通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省通信行业建设投资实效和通信行业和谐健康发展。

为此,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外积极采取措施,一方面对外加强协调,强化部、省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先后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一方面对内统一规范,组织企业严格落实通信建设共建共享有关要求,共同抵制 对通信建设设置障碍等不良现象 。各通信运营企业在加强沟通协作,规范竞合行为,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也开展了有益探索,如 黔西南州各通信运营企业通过共建共享例会工作机制,就小区驻地网等重点领域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共建共享、统一步调达成一致约定,强调了建设项目红线内的通信基础配套设施应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实施并对各通信运营企业免费公平开放,并就建立了驻地网业主黑名单制度和企业间违约补偿机制等,在行业秩序自律、企业协作共赢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今年年初,国务院出台了《 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2 2 号),省政府同意出台了《关于加快贵州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黔通联〔 2012 1 号),为改善 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 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扶持和措施保障。为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现就加强全省通信行业自律协作,规范驻地网等重点领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部学习,提高政策法规运用能力和水平

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市州分公司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关于加强对电信管道和驻地网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规〔 2005 33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信部联规〔 2007 2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黔通联〔 2007 10 号)、《关于规范学校等重点领域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黔通〔 2010 2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2 2 号)和《关于加快贵州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黔通联〔 2012 1 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国家、部、省对驻地网等重点领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要求,提高运用政策法规能力水平,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强化自律协作,形成行业权益维护整体合力

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市州分公司要认真借鉴黔西南州通信企业间的协作模式,牢固树立自律协作意识,采取各种形式主动积极建立企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通过明确约定三方不得单独进入驻地网 等重点领域进行通信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确定企业整体推进、共建共享的措施办法;界定扰乱驻地网等建设市场秩序的行为;制定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进行处罚赔偿等措施,进一步 统一规范行业驻地网等重点领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增强地区通信建设市场秩序的约束力度。

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行业协会在积极与省相关部门联系贯彻落实有关政策的同时,将以规范驻地网等重点领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行为,整治通信建设市场秩序为突破口,力促行业形成整体合力,营造良好通信建设外部环境,切实维护企业正当权利,充分 保障通信用户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外协调,努力争取政策环境

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市州分公司要认真执行 2 14 日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召开的黔通联〔 2012 1 号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启动会的工作部署,按照“政府引导、整体推进、分头落实、成果共享”的思路,在部、省提供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分头协调落实,力争部、省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地执行。要加强行业内协调成果的共享,用足用好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件实效。

各市州通信企业要加强与市州政府的沟通,力争市州政府出台具体措施落地执行贯彻实施意见,要及时通报市州政府和部门出台的支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力争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进有关政策措施全省协调落实工作取得突破进展。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贵州省通信行业协会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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