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1-27 09:13
为进一步深化信息通信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及工信部相关工作要求,现将我局开展落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需在申请材料中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部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详见系统表单“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内容包括场地证明、设施证明、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供以上相关证明材料。我局将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法定办理流程,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