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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xx云”公司涉嫌无证经营电信业务

发布时间:2019-05-31 09:35

  

        一、案件经过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转办线索,“xx云”公司在网站上开展云服务器等销售,但并未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证经营电信业务。
         经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调查核实,“xx云”公司所销售云服务器等资源由“昆明xx公司”提供,“昆明xx公司”持有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xx云”公司在网站上以自有品牌包装销售云服务器,但最终用户是与“昆明xx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责令“xx云”公司限期整改,删除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宣传。“xx云”公司已根据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完成整改。
         二、以案释法
        ( 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根据调查结果,“xx云”公司实际上是“昆明xx公司”的代理商,本身并不提供云服务器服务,所以“xx云”公司无需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xx云”公司云服务器资源由“昆明xx公司”提供,“昆明xx公司”需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本案中,如果“xx云”公司在未获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自身公司名义直接与用户签订销售协议,则属于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电信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销售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xx云”公司在销售云服务器的过程中,以自有品牌包装宣传,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虚假宣传”。“xx云”公司应将该销售合同中的服务提供方信息如实告知用户。因情节较轻,未发现造成电信用户损失,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责令“xx云”公司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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