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证经营电信业务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某网站无ICP许可资质擅自经营,出售服务器,服务器托管,虚拟主机等,此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无证经营获利”。
我局初步核查发现,涉案网站的形式和内容基本符合IDC业务(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但网站所有者(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未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4月28日,我局向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电信管理机构配合调查通知书》。5月27日,我局正式约谈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经调查,该公司是新乡xx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商,代理服务器出租和托管等业务,目前尚未实际开展业务,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
二、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责令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整改,立即关停网站,停止发展相关电信业务,并要求该公司:一是要增强法律意识,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获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电信业务。二是严格区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根据业务模式开展相应的业务宣传和签订用户服务协议。三是如获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在规定业务种类和地域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加强用户资质和内容审核,不得出现超范围经营、层层转租、接入违法内容等情况。企业已按要求开展整改,并报送了整改报告。
三、执法机关观点
(一)贵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新乡xx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xx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应以代理企业的名义开展宣传、签订协议、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该公司以自身名义开展宣传,已涉嫌无证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
(二)服务器出租、托管等业务,属于IDC(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属于ICP(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四、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B1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也包括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五、办案体会
受疫情影响,今年电信业务呈现蓬勃发展态势,但部分创业者和无电信行业经验的企业、个人因不了解电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容易出现无证经营、触碰法律红线的情况。建议大家进入一个新的行业前,做好行业调查,特别是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功课,避免触碰法律法规红线。